最高行政區劃 - 地区層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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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英格蘭
倫敦
東南英格蘭
西南英格蘭
東密德蘭
西密德蘭
約克郡-亨伯
東北英格蘭
西北英格蘭
主条目:英格蘭的區域
英格蘭的最高行政區劃爲大区(Regions),一共有9個區域,其中包含可以被視為郡級的大倫敦地區。每一個區域下包含數個實體的郡級地區,1994年經由立法程序正式設立,并在1999年至2020年间作为歐洲議會英格蘭選區界線。
一級行政区划 - 郡層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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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条目:英格蘭的都會郡和非都會郡
非都市郡 都市郡 单一管理区 设有单一管理区的非都市郡 大伦敦 (包含伦敦市) 地区边界 名誉郡边界 其他行政区划边界
英格蘭依國會在1997年通過的《1997年郡尉職權法案》(Lieutenancies Act)委任郡尉(Lord-Lieutenants - 英格蘭郡的君主個人代表)代表某地域,這些地域也順理成章為名譽郡。因各個名譽郡的面積過大,其地名只適用於當地居民身份及英國國會選區界線,但並不作為各地方政府的行政区划看待。
現行制度將英格蘭分為以下四類郡級行政區劃:
都会郡(Metropolitan county) - 1974年成立,分別為大曼徹斯特郡、默西賽德郡、南約克郡、泰恩-威爾郡、西約克郡及西密德蘭郡等6郡。其下管轄「都会區」(metropolitan district),其中甚至有大部分被進一步賦與自治資格而成為都会自治市镇(Metropolitan borough)。1986年,都会郡政府被撤消,權利下放給都会自治市,自治市因而成為事實上的單一管理區。
非都会郡(non-metropolitan counties) - 1974年成立;其下管轄非都会郡區(non-metropolitan district)。
單一管理區(Unitary authority) - 1995年起成立。單一管理區合併郡和區兩級政府的功能,管理區內不再分區,如懷特島郡。伯克郡為特例:該郡在名義上存在,但郡政府已被撤消,下轄各區成為事實上的單一管理區。
大倫敦(Greater London) - 1965成立;分為倫敦市及32個倫敦自治市镇。由1999年實施的國家權力下放,將大倫敦交予由定期民選產生的倫敦市長及市議員組成的大倫敦政府管理。
二級行政區劃 - 區層級(自治市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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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条目:英格蘭的區
英格兰的二級行政區有以下四類自治市鎮:
都会自治市镇(Metropolitan district/borough) - 又稱都会郡區,從屬都会郡。由於都会郡政府都已撤消,都会區接管郡級權力,事實上為單一管理區。
非都会區(Non-metropolitan district) - 從非都会郡分劃,和當地郡議局分享權力。
倫敦自治市镇(London Borough) - 又称伦敦区,32個倫敦自治市議會享有單一管理區的地位,但大倫敦政府仍管理各自治鎮內的公共運輸、治安、消防、經濟發展等範籌。
單一管理區(Unitary authorities)- 也可以算是二級行政區劃(區層次),它是合併、且跨越「郡」和「區」兩級政府的功能和權限。
民政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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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教區(Parish level)是英格蘭地方最低層級行政區。 除了大倫敦受法律上准許外,英格蘭開始盛行民政區的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