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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大连市西岗区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办法
2016-02-25 1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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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大连市西岗区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

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以下简称“两个责任”),推进全区反腐倡廉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党内法规和省、市落实“两个责任”的意见,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级党(工)委、党组以及各级纪(工)委、纪检组。

第二章  总体要求

第三条  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党的纪律建设。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始终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四条  各级党(工)委、党组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党的建设一同部署、一同落实、一同检查、一同考核,推动主体责任落实。

第五条  党委要督促人大、政府、政协和法院、检察院以及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党组织按照中央和省委、市委要求,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党的组织、宣传、统战、政法等部门,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融入各自工作,形成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合力。

第六条  各级纪(工)委、纪检组要履行监督责任,协助党(工)委、党组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巩固和深化纪检监察机关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成果,聚焦中心任务,全面履行职责,不断提高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水平。

第三章  党(工)委、党组主体责任

第七条  党(工)委、党组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主体,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其他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履行“一岗双责”,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八条  党(工)委、党组领导班子责任包括:

(一)加强组织领导。坚决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每年年初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明确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分工,签定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责任状。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专题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二)选好用好干部。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完善选人用人机制,严格选拔任用程序,严肃工作纪律,树立正确用人导向。组织(人事)部门要对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干部档案进行抽查核实,落实拟提拔干部征求纪委意见、进行廉政法规知识考试等制度,严格把好人选廉政关。坚决整治和严肃查处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对“带病提拔”、“突击提拔”、“违规破格提拔”等问题实行责任倒查追究。

(三)监督权力运行。认真执行党内监督各项制度,及时研究解决党内监督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制定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完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认真落实党政主要领导“四个不直接分管”、防止利益冲突、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相关制度,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近亲属经商办企业行为。把防治腐败要求融入到各项制度建设中,努力构建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有效管用的反腐败制度体系。

(四)加强党风廉政教育。深入开展理想信念和宗旨教育,组织(人事)部门、宣传部门要把党风廉政宣传教育分别纳入党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和宣传工作总体部署,党委中心组每年安排党风廉政专题辅导不少于两次。经常性开展党风党纪教育和廉洁从政教育,落实党组织负责人讲廉政党课制度,开展新任职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强化案例警示教育,分层次、有针对性地抓好岗位廉政教育。大力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推动社会风气持续向好向善。

(五)深化作风建设。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十项规定和市委具体规定精神,突出问题导向,坚决反对和纠正“四风”。深入落实“三严三实”要求,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着力解决党员干部不严不实、不作为、不担当等突出问题。贯彻落实《中共大连市委关于密切党同人民群众联系的意见》和区委落实《意见》的任务分解方案,及时研究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和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问题,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

(六)领导和支持执纪执法机关履行职责。严格履行在查办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中的职责,对重大案件及时研究,对重大问题及时解决,对重要情况及时听取汇报。健全反腐败协调小组运行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中有关问题,充分发挥有关部门在反腐败中的职能作用,形成工作合力。深入推进纪律检查体制改革,支持和推动纪检监察机关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支持纪检监察机关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主动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对党(工)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

第九条  党(工)委、党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责任包括:

(一)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强化责任担当,带头履行主体责任,主持召开领导班子会议,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切实做到党风廉政建设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每年要为党员干部上廉政党课,开展党风廉政建设情况专题调研,解决具体问题,推进工作落实。

(二)管好班子带好队伍。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对领导班子成员严格要求、严格管理,督促其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加强对领导班子成员及下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提醒和纠正,督促领导班子成员及下级领导班子廉洁从政。

(三)做廉洁从政表率。带头遵守《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落实改进作风各项规定,自觉践行“三严三实”和“讲诚信、懂规矩、守纪律”的要求,管好自己,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带头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

第十条  党(工)委、党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责任包括:

(一)认真履行“一岗双责”,担负起对分管部门和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责任。及时研究、部署、检查和报告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每半年听取分管部门和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汇报,提出工作要求。

(二)加强对党员干部教育管理。经常与分管部门和单位的领导干部进行谈心谈话,督促其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发现分管部门和单位党风廉政建设重大问题,要及时处理,向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及时报告。

(三)严格廉洁自律。自觉践行“三严三实”和“讲诚信、懂规矩、守纪律”的要求,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落实改进作风各项规定,管好自己,管好亲属,主动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

第四章  纪(工)委、纪检组监督责任

第十一条  纪(工)委、纪检组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认真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充分发挥党内监督专门机关作用,带头尊崇党章,全面落实监督责任。监督责任主要包括:

(一)协助党(工)委、党组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每年年初,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形势任务进行综合分析,向党(工)委、党组提出工作建议。每半年,针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存在的问题,向党(工)委、党组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意见。每年要认真总结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向党(工)委、党组和上级纪委报告工作。认真履行反腐败协调小组牵头职能,加强与公安、检察、审判、审计、信访等机关和部门的协调配合,增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合力。

(二)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认真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坚持纪在法前,紧扣党的各项纪律开展监督,用纪律的尺子衡量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行为,真正让纪律立起来、严起来,执行到位。坚持抓早抓小,对苗头性问题,及时约谈、函询、诫勉谈话,使日常监督常态化。加大纪律审查力度,重点查处十八大后不收手不收敛、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等突出问题。完善纪律审查工作机制,建立科学有效的线索处置、初步核实、立案调查、移送审理等工作流程,提高办案效率,保证办案质量,确保办案安全。

(三)加强对作风建设情况的监督。把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推进作风建设作为监督执纪问责的重要内容,坚持问题导向,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和作风建设经常性的监督检查。抓住重要节点,紧盯“四风”新形式、新动向,加大明察暗访,坚持严查快处,对典型问题通报曝光,坚决防止“四风”反弹。深入开展集中排查解决损害群众利益典型信访案件活动,深化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认真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维护群众利益。

(四)强化日常监督检查。加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决定执行情况,遵守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等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为。强化对区委、区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再监督再检查,切实查处不作为、不担当等失职渎职行为,督促各部门各单位依法履行职责,确保政令畅通。综合运用集中检查、专项整治、督促整改、纪律审查等手段,健全完善监督检查方式方法和长效机制,实现日常监督检查的规范化、常态化。

(五)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和廉洁从政教育。对新任职党员领导干部进行任前廉政谈话,引导党员干部不断增强廉洁从政意识。充分发挥廉政宣讲团、廉洁从政标兵评选和反腐倡廉教育基地作用,大力开展纪律教育和警示教育。发挥好廉政教育平台的日常教育作用,注重学习考试成果的运用。进一步深化廉政文化建设,营造崇廉尚洁的社会氛围,凝聚反腐倡廉正能量。

(六)监督和推进“两个责任”落实。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作为监督重要内容。履行纪委机关自身的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组织、指导督促下一级纪(工)委、纪检组履行监督职责。认真落实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为主、线索处置和纪律审查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等规定。

第五章  落实“两个责任”保障措施

第十二条  落实“两个责任”,明责是前提,担当是根本,措施是保障。为确保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落到实处,建立并实行以下工作措施。

(一)建立专题会议制度。每年年初,党(工)委、党组要召开党风廉政建设专题会议,认真研究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形势,明确工作重点,作出安排部署;每半年召开专题会议,分析工作进展情况,查找问题,提出对策,推进工作落实。

(二)建立履责情况报告制度。每年年底,党(工)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以书面形式分别向上级党委和纪委报告本年度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情况。纪(工)委、纪检组以书面形式分别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本年度履行监督责任的情况。

(三)建立责任清单制度。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清单和纪委监督责任清单。每年年初,要结合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对责任清单进行修订调整,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成员要对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清单“签字背书”,按计划推动落实。

(四)落实廉政约谈制度。区委、区纪委主要领导不定期与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纪(工)委书记、纪检组长进行谈话,了解掌握该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提出建议和要求。出现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不到位等问题的,按《西岗区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约谈的规定》进行诫勉性约谈。

(五)建立社会监督员制度。从社会各界聘请思想政治素质高、参政议政能力强、公道正派的人员作为“党风政风行风特邀监督员”,对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党纪条规、勤政廉政等情况实施民主监督。

(六)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落实“两个责任”的责任追究办法,明确责任追究的具体情形、追究方式、工作程序和实施主体。实行“一案双查”,对严重顶风违纪搞“四风”,对出现区域性、系统性严重腐败案件,对党风廉政建设领导不力,发生问题不报告、压案不查的追究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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