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廉政论坛 | 勤廉风采 | 警钟长鸣 | 廉政文化 | 他山之石 | 政策法规 | 基层荟萃 
当前位置: 首页--警钟长鸣--危害篇--名誉代价—身败名裂--正文
   
国企老总受贿上千万元被判无期 曾是“杰出青年”
2017-04-12 10:00
[字号: ]

来源:法制日报

    30岁成为国企老总,曾被评为合肥市“杰出青年”,却在6年间沦为受贿1000余万的“巨贪”,被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安徽省合肥市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原总经理汪强的“变形记”,值得社会反思。

    原本,年轻有为的汪强怀有宏图大志,但一次受贿的甜头,让他“胃口大开”。此后,利益熏心像一匹脱了缰的野马,在他心里变得一发不可收拾。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合肥市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原总经理汪强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汪强,这个曾红遍合肥的青年才俊变成了今天的阶下囚。

    “我作为国有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一把手,把城市建设的重要职责抛在了脑后,致力于对金钱的追逐,甚至于不惜牺牲国家、集体的利益来满足一己私利,我对不起党对我的培养,对不起我的父母,更对不起我的孩子。”聆听了法院的判决,汪强泣不成声地说。

    为何从前途无量走到了无期徒刑?汪强对自己的反思是,“在既有机会为集体谋利益又可以为自己牟取私利的同时,不自觉地把利益的天平倾向了自己这一边”

    虽说,头上罩满美丽光环却在“一夜之间”变成罪犯的事并不鲜见,但汪强的沦落还是在合肥甚至更远的地方产生了不小的震动。因为,在合肥人眼里,他年轻有才,聪明干练,堪称“青年才俊”。

    汪强的履历也证实了这一点。
 
    汪强,1967年2月7日出生于安徽省定远县。1988年,刚满21岁的他从上海轻工学校毕业,被分配到合肥家用电器厂当技术员。与许多初出茅庐的学生一样,汪强凭借着自己的努力和智慧,想闯出一番天地。
    仅过3年,年纪轻轻的他就已升为合肥市蜀山经济开发区拆迁科副科长。

    此后他的仕途可谓是畅通无阻。

    1997年6月,合肥市政府机构改革,成立合肥市城建开发事务处,同年还成立了合肥市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一个机构两块牌子。“三十而立”的汪强被委以重任,坐上了合肥市城建事务处主任、合肥市城建房地产开发公司总经理位子。

    在汪强任职期间,公司的经济效益得到了显著的提高。企业累计上缴国家各种税费6000多万元,国有净资产从设立时的几乎为零增至2000多万元。因为工作业绩突出,汪强多次被评为先进工作者,2002年被评为“合肥市十大杰出青年”。

    那时的汪强仍怀有宏图大志,但他的人生“高峰”到此画上了一个句号——此后不久,这位曾经的“合肥市十大杰出青年”,开始在私欲的诱惑下一步步走向贪污受贿的“无底洞”。

    “在做好工作的同时,放松了对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的改造。在既有机会有条件为集体谋利益,又可以为自己牟取私利的同时,不自觉地把利益的天平倾向了自己这一边。”汪强在忏悔自己的行为时说。 

    在一次初尝“甜头”后汪强“胃口大开”;因为“能办事”,“有问题找汪强”成为了当地房地产业内人士的“万灵丹”

    和其他贪官一样,汪强也经历了一个“从量变到质变”的腐败过程。

    2003年,安徽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董事长李某经人介绍,认识了汪强。通过紧密接触,李某成功从汪强手上接过了某滨水城项目,打着合作开发的幌子,实为项目转让协议。但由于规划部门所批准的容积率太小,李某又将“求助”的目光投向汪强,并承诺事成之后给他150万港元的“辛苦费”。

    经过汪强多次的“协调”,该项目的容积率从之前的一点几增加到二点几,使得建设面积增加约8万平方米,给李某公司带来直接利润近千万元。

    150万元的港币如约而至———汪强尝到了甜头,顿时胃口大开。

    此后,利益熏心就像一匹脱了缰的野马,在汪强心里变得一发不可收拾。
 
    经过一番琢磨,汪强在“解除项目协议”上动起了“歪脑筋”。

    2003年6月,城建公司解除与合肥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合作开发某项宗地的协议。城建公司除返还该物业公司350万元投资款外,另补偿该公司300万元。为表示感谢,该物业公司总经理姚某送给汪强现金95万元。

    2004年1月,城建公司和安徽省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合作开发解约。城建公司除返还该房地产开发公司400万元本金外,另付给该公司补偿金500万元。暗地里,开发商为表“感谢”,送给汪强150万元“重礼”。 

    很快,“有问题找汪强”成为了当地业内人士的“万灵丹”。2004年3月初,安徽某置业有限公司老总解某有块闲置土地,无力向土地部门交纳土地出让金和契税,他当即联系了汪强。通过汪强的“努力”,最终城建公司以每亩80万元的价格买下了解某手中的90亩土地,还另外支付解某人民币1000万元,帮助解某缴纳税款。据计算,解某从中获利3200余万元。事件前后,汪强共收受解某送上的380万元人民币。
 
    2004年12月,城建公司解除与合肥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合作开发协议。城建公司除返还该公司投资款500万元外,另补偿该公司1000万元。为表示感谢,该房地产开发公司法人代表李某于2004年至2007年春节期间,分4次送给汪强现金16万元。

    2005年8月,城建公司解除与合肥某电力安装工程公司签订的共同开发某项宗地的协议,城建公司除把该电力安装公司投入的150万元本金全部返还外,又给该公司150万元补偿。为表示感谢,该公司法人代表莫某送给汪强现金30万元。

    据办案机关统计,汪强共收受贿赂人民币898.01万元、港币154万元,成为了名副其实的“千万巨贪”。一笔笔触目惊心的权钱交易,“充实”了汪强的“金库”,却造成了国有资产的大量缩水,给企业、国家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一审判决中,法院对检察机关指控的11起受贿犯罪事实全部予以认定。

    对于为何判处汪强无期徒刑,合肥市中院审判法官解释说,汪强如实供述罪行,应从轻处罚。鉴于汪强检举合肥市另两名干部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应认定为有立功表现。最终,一审判处汪强无期徒刑。

关闭窗口

版权所有:大连市西岗区纪委监察局      技术支持:大连倚天软件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