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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的反腐倡廉
2014-06-09 1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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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9年6月28日,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形成了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中央领导集体,标志着继以毛泽东同志为核心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和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之后,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的正式确立。当这个领导集体刚刚形成的时候,邓小平同志就语重心长地说:“常委会的同志要聚精会神抓党的建设,这个党该抓了,不抓不行了。”可以说,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树形象”的一项重大工程,就是反腐倡廉。

    首先,深入持久地开展反腐败斗争。1989年6月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召到1992年10月党的十四大召开之前这三年多的时间里,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在开展反腐败斗争中取得了阶段性成果。而就在十四大召开,代表们围坐在一起讨论江泽民同志报告的时候,主席团却收到了7封告状信,中央政治局的7位常委也收到了同样的检举信。信中检举海南省政府主要领导人包养情妇、与妓女过夜、出访美国时参与赌博等。信件来历不凡,都是通过一定渠道转送。有事实,有情节,有证人,甚至还说这位领导的胸前有两颗黑痣,连人隐蔽部位有什么特征都能一口道出,可谓铁证如山。中央领导很快责令中纪委负责查清这件事。由此,广东省湛江特大走私受贿案立案查处,并且震惊中外。应该说,党的“十四大”开启了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换,但由于有关制度不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加上工作中的一些漏洞和薄弱环节,在党政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中,腐败现象有所抬头,有些方面甚至相当严重,腐败问题再度成为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据统计,全国查处的党内违纪案件,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经济案件1993年占29.4%,居各类案件之首;1994年上升为42.6%;1995年上半年又上升为44.3%。从1993年9月到1995年6月,全国纪律监察机关共查处违法违纪案件244,913件,受党纪政纪处分的有237,627人,其中省部级领导干部35人,地厅级干部546人,县处级干部6,582人。1995年4月上旬,北京市副市长王宝森自杀,事态迅速扩大,进而牵连出陈希同。4月15日,中央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将陈希同削职软禁。4月29日,中央书记处授权新华通讯社对外播发了一条简短的消息:中央鉴于陈希同对王宝森自杀一案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决定接受其引咎辞职的请求,并任命尉健行为中共北京市委书记。自此,陈希同正式下台,北京市委、市政府改组,涉及王宝胜案件的重要嫌犯(包括陈希同之子陈小同)22人被捕。当查出陈希同案之后,朱镕基极为震怒,宣示了自己反腐倡廉的决心:“反腐败要先打老虎后打狼,对老虎绝不能姑息养奸,准备好一百口棺材,也有我的一口,无非是个同归于尽,却换来国家的长久稳定发展和老百姓对我们事业的信心。”清除了陈希同这样的高官,令群众拍手称快。当然,反腐败斗争也决不是关了个陈希同就可以解决的。我们对腐败的严重程度仍不应低估,群众对腐败现象的严重不满和反腐败斗争的忧虑,仍是检验群众对我们党信任程度的一块试金石。1999年7月底,江西省副省长胡长清到云南开“世博会”,突然失踪。通过调查,发现胡长清住在广州某宾馆,从其身上发现一张假身份证。当时,根据有关领导同志的指示,将胡带到北京进行询问、审查。胡长清一案在没有具体线索的情况下仅用了6天的时间就水落石出。2000年3月8日,随着一声枪响,胡长清因犯受贿、行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江西南昌被依法执行死刑,成为新中国成立以来因经济犯罪而被处以极刑的省级领导干部。成克杰在担任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副书记、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伙同情妇李平收受巨额贿赂事实足以认定,本人供述不讳。2000年9月14日,依法对成克杰(被捕前已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执行死刑,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被处以极刑的最高职务的领导干部。由上可见,在整个改革开放过程中都要坚决反对腐败,既要打好一个又一个的阶段性战役,又要树立长期作战的思想,切实抓出成效来。

    其次,不断地完善反腐倡廉法律法规体系。1982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员通过了《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的决定》,是一部惩腐的专项法律。1988年1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又通过了《关于惩治贪污、受贿罪的补充规定》,以单行刑法的形式对腐败犯罪加以规定。1997修订刑法时,将此规定与最高人民检查院起草的《反贪污贿赂法》结合并编为刑法典的一章“贪污受贿罪”,这标志着反腐败刑事立法的成熟。随后,多次修订、制定了《刑法》、《刑事诉讼法》、《公务员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199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将公司或者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职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数额较大的行为规定为“商业受贿罪”。为了避免官员滥用权力,我们颁布的条例、制度确实不少,除了集体领导制度外,还有岗位轮换制度,易地交流制度等等。但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而且在现实生活当中,有的部门和单位“集体腐败”取代了“集体领导制”,“轮流吃肥缺”取代了“岗位轮换制”,“易地交流制”也已经被玷污。比如,某地要选举新的县长,由于要选择外地干部,只好先由上级组织部门从外地派一个代县长,然后再进行选举,而当地民众一般并不了解该官员的情况,最后只能上级组织部门怎么安排,代表们便怎样投票,这样选来选去,成了形式上的民主选举,实质上是上级委任,而那些被选举上来的官员自己心里也明白,他们手中的权力并不是来自人民群众,而是来自上面领导的关怀,于是便有人跑官、要官、卖官、买官。究竟靠什么才能遏止腐败,并使廉政成为政治和权力永久的主旋律?回答是:既靠教育又靠法治,而法治更靠得住。因为只有法治,才能依法控制权力——从权力赋予、权力行使、权力剥夺入手,有效地防止腐败。腐败的根基与要害都是权力。没有权力,既无腐败之说,也无廉政可言。没有权力的人即使希望腐败,也无能为力;而拥有权力的人要腐败却易如反掌。法治正是控制权力的根本措施。一是权力赋予是反腐倡廉的首要环节。只有依靠法律的程序,还人民群众真正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出的官员才会感到权力是人民大众给的。现在西方出现了政治领袖平民化的现象,为什么?因为他们要执政,这就要拉选票、拉选民,不能使自己有别于普通民众。所谓“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我们认为“民选”就是源头,它的着眼点就是解决“权力赋予”的问题。二是权力行使是反腐倡廉的主要场所。继马基雅弗里之后,法国著名思想家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爱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经验。防止滥用权力的办法,就是用权力约束权力。权力不受约束必然产生腐败。”怎么约束?教育和制度固然重要,但是依靠法治制衡权力更为根本。所以,对于官员的权力应该有法律的限制,什么事情他有多大权力,什么事情不准他做,当超过限制时怎么办,即使是国家元首、政府首脑,也不能随心所欲,法律是衡量权力行使正当与否的尺度和促使权力被正当行使的保障。三是权力剥夺是反腐倡廉的根本手段。剥夺权力对于腐败者和腐败行为来说无异于釜底抽薪。对于腐败者的权力适时地加以剥夺,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对于腐败行为也能起到震慑的作用。然而,权力的剥夺并不是轻而易举的事情,是一项极为严肃的法律活动,必须严格依法进行。当然,对于权力的剥夺,也可以采取“和平”的方式,就是说不一定非要等到非剥夺不可的时候才剥夺,而是严格执行干部“能上能下”的法律规定。华盛顿在革命之后作了八年总统,又退为平民;艾森豪威尔当过总司令之后,又当过哥伦比亚大学校长,然后才竞选总统;马歇尔当了国务卿之后,又去当红十字会长等等,这样的法度有什么不好?

    再次,惩防腐败体系要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现在我们处理了那么多的大案要案,包括一些大官要员,为什么腐败现象依然不能得到遏制?问题究竟出在哪里?重要的原因就是一些地方、一些部门,治党不严、治政不严,疏于教育、疏于管理、疏于监督。所以,惩防腐败体系要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这是因为,教育是基础,制度是保证,监督是关键。三者统一于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之中,相互促进,共同发挥作用。我们既要从严治标,更要着力治本,惩防并重,注重预防。一是在教育方面。要以领导干部为重点进行反腐倡廉教育;要向全党全社会进行反腐倡廉教育,大力加强廉政文化建设;要完善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工作格局,把反腐倡廉宣传教育纳入党的宣传教育总体部署,形成反腐倡廉宣传教育的强大合力。从空间上看,反腐倡廉教育应坚持“横到边”,拓展到各地区、各部门,延伸到学校、社区、企业、农村和家庭;“纵到底”,上到党员领导干部,下到普通群众,都应成为宣传教育的对象。从时间上看,反腐倡廉教育应坚持常抓不懈,做到长流水、不断线,达到潜移默化的效果。从形式上看,既要善于依靠各级党组织进行教育,又要善于引导党员干部进行自我教育;既要运用传统教育手段,又要运用现代化教育手段;既要进行示范教育,又要进行警示教育;既要面向全党,将宣传教育纳入正在全党开展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之中,又要面向全社会,大力开展廉政文化建设。二是在制度方面。要从反腐倡廉基本制度和从源头上治理腐败的制度这两个方面实现反腐倡廉的制度化。关于建立健全反腐倡廉基本制度,主要是“四个完善”:完善对权力制约和监督的制度;完善反腐倡廉相关法律和规范国家工作人员从政行为的制度;完善对违纪违法行为的惩处制度;完善反腐败领导体制、工作机制。关于推进从源头上治理腐败的制度改革和创新,主要是“六项改革”、“三个公开”、“四个规范”。“六项改革”:即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深化财政体制改革,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三个公开”:即健全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务公开等制度。“四个规范”:即规范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制度、规范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规范产权交易制度、规范政府采购制度等。同时,强调提高制度建设的质量和水平,实现制度建设的与时俱进。三是在监督方面。主要是从监督对象、重点环节和重点部位及监督主体等方面的重要措施。对于监督对象,要加强对领导机关、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监督。对于重点环节,提出要加强对干部选拔作用工作、财政资金运行、国有资产和金融等环节和部位权力行使的监督。对于监督主体,提出要充分发挥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政府专门机关监督、司法监督、民主监督和社会监督等监督主体的积极作用,提高监督的整体效能。四是在惩治方面。惩治是反腐倡廉的一个重要方面。惩治有力,才能增强教育的说服力、制度的约束力和监督的威慑力。面对当前一些领域腐败现象仍然易发多发的态势,要以查处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滥用权力、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案件为重点,严厉惩处腐败分子;要严格依纪依法办案,提高执纪执法水平,坚持惩治腐败与保护党员干部权利并重,正确运用政策和策略,加强纪检、审判、检察、公安等执纪执法机关之间的协调配合,综合运用法律、纪律、经济处罚等方式和手段,增强办案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效果;要发挥好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针对案件中暴露的问题,深入剖析,举一反三,查找体制机制制度方面的原因,建章立制,堵塞漏洞,逐步铲除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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