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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法比例原则如何限制公权力
2016-04-29 1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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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国法是大陆法系的主要代表之一,影响广泛而深远。法学界公认的,与民法上的诚信原则一样,同为“帝王条款”的比例原则,就产生于德国,影响及于全世界。

  提及比例原则,离不开著名的“十字架山案”。该案发生在1882年德国柏林。在柏林市郊的一座“十字架山”上,修建有一座庆祝胜利的纪念碑,柏林警察局以要使所有市民抬头就能看见纪念碑为由,发布了一条建筑令,规定该山区周边居民所建房屋高度不得妨碍柏林市民眺望纪念碑的视线。某居民不服,提起了诉讼。经过审理,普鲁士高等法院判决该禁令无效,警察局败诉。具有历史意义的“十字山判决”指出:警察局的建筑禁令并没有得到法律授权,以促进居民福祉为由而制定的此项措施实属不必要,国家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干涉只能在具备必要性的前提下方可进行。德国学者福莱纳尔将此案的原理,形象描述为公权力绝对“不得以炮击雀”,这句法谚从此名扬全球。此后,在实务界和法学界的共同努力下,比例原则的内容不断明确和发展。1958年的药店案最终确立了比例原则的宪法地位。

  1955年,在巴伐利亚州的特恩豪伊特小城(该城只有6000名居民),药店的一位药剂师向巴伐利亚政府提出许可申请,申请在该城再开设药店,遭到行政机关的拒绝。理由是:根据当时巴伐利亚《药店法》规定,颁发药店营业执照必须服务于公共利益,而该小城已有一家药店,一家药店已足可满足该城的药品消费,药店过多无疑会导致恶意竞争,药店就有可能随意销售药品,这样必将影响到公共健康。由于认为法律规定和主管机关的决定侵害了其职业自由权,该申请人向联邦宪法法院提起宪法诉讼。宪法法院首先肯定立法目的的正当性,但指出,必须区分什么条件、什么性质的公共利益才可限制职业自由。即药店开业并不必然会导致药品供应的混乱以致危害公众健康,特别是,即使存在这种可能或危险,也完全可以通过比限制药剂师职业自由更小的措施来避免这些危险、危害发生。宪法法院认为,即使为了维护有关公共利益,也不必禁止药剂师设立新药店,申请人获得胜诉。在德国法上,“药店判决”对于比例原则的适用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起源于德国比例原则,逐渐扩展至整个公法领域,及其他法律部门如刑法、诉讼法,并超越了国界,在其他国家产生了深远而重要的影响。荷兰、西班牙、葡萄牙、日本等国都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了比例原则,比例原则也在日益深刻地影响着中国的行政法学和行政法治实践。

  从狭义角度来说,比例原则指要对限制权利的目的和限制的手段进行衡量,把立法者设为目标的利益与权利主体所受损害进行衡量,如果后者大于前者,就不应当采取该限制措施。从广义来看,比例原则强调手段和目的之间的相称性,指手段要适度、合理、合比例。比例原则是贯穿于立法、执法等活动中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司法机关判断行政机关是否公正、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的重要原则,精髓在于强调通过平衡目的与手段以实现法的正义和公平,其精神适用于诸多的法律领域。追根究底,比例原则的思想基础可上溯于古希腊“公平就是比例相称”“不得过度”等思想、以及“人民不得因轻罪而受重罚”等规定。作为一项法律原则,比例原则联系着公平、正义等法的价值追求。

  比例原则是德国法对世界法律作出的贡献,除内容本身外,比例原则产生、确立的过程,也颇为值得人们关注:法官、法学家和立法者之间的互动对法治的推动,宪法法院对公民权利的守护,宪法的权威及人们对宪法的信仰,行政机关对于法律的忠诚,都值得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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